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和社会保障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意见》(粤民优〔2007〕7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待遇,包括门诊补助及住院补助。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补助待遇,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军休所和市老干局管理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中的离休干部按《东莞市财政供给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费用实报实销待遇。我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不含离休干部)均需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医保部分由市社保局负责管理和支付待遇,医疗补助部分统一由市民政局负责统筹管理和支付待遇。
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医保,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保,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市、镇(街)财政给予门诊保险补贴,具体按《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执行。无工作单位的,或由市军休所管理的,由市民政局提供名单统一参加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和财政补贴部分由市财政安排资金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并由市民政局从其门诊补助中代扣代缴。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根据《意见》的规定,市财政对参加医保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给予门诊及住院补助,门诊补助标准为:一、二级每月补助300元;三、四级每月补助250元;五级每月补助200元;六级每月补助150元;门诊补助每半年发放到个人。
住院补助标准为: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以下简称个人自付费用)不足1000元的部分:一至四级补助80%,五、六级补助70%;个人自付费用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部分:一至四级补助95%,五、六级补助90%;个人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一至六级均按100%补助。
四、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待遇支付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根据《意见》标准制定,其中住院补助待遇支付方式按如下操作:
参加医保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经社保结算报销住院医疗费用后,在结算机构(定点医院或社保部门)处领取《东莞市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和《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支付项目清单》,凭单向民政部门申报补助待遇。《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支付项目清单》内包含“社保支付金额”、“医疗费总额”、“自费项目金额”、“起付金”、“分段个人自费”、“超过限额自费”、“医疗补助”等项目,其中,“分段个人自费”、“超过限额自费”两个项目属于住院补助范围,民政部门按照公式<补助金额=(分段个人自费+超过限额自费)×各级分段补助比例>计算补助待遇。
五、本实施意见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社保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来源:东莞民政网-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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